2024年6月26日 星期三

徵才要求特定容貌 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恐涉及就業歧視

飛騰雙週報_徵才要求特定容貌 中市勞工局提醒雇主恐涉及就業歧視

常有民眾向勞工局反映,求職面試時遇到公司以身高、體重、髮型長短等外貌因素而不僱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就業歧視多是因雇主的個人喜好、過往的用人經驗,或既定刻板印象,所產生的偏見,以致簡化判斷求職人適任與否。勞工局也呼籲雇主,應摒棄刻板印象與偏見,提供求職者友善與機會均等的就業環境。

 

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與工作無關的特質,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例如,雇主在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解僱條件時,不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工作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進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失去與他人平等競爭工作的機會,就是「就業歧視」。

 

勞工局指出,「容貌」是指「個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與殘缺等外在條件」,雇主如以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容貌因素,而給予差別待遇,就有可能違反禁止就業容貌歧視的規定。例如,餐飲業者只因求職人的長相就不錄取,而長相與顧客接待、點餐的工作內容無關;貨運業者只因求職人有刺青就不錄取,而刺青不影響送貨工作;保全業者以求職人頭髮太長,不符公司形象為由,要求配合剪短才能錄取,而頭髮長短與保全人員門禁管理工作並無關聯。

 

勞工局提醒雇主,招募徵才應依據受僱者的工作能力、工作經驗等指標為僱用標準,禁止將年齡、性別、容貌等就業歧視禁止項目列入限制條件,如徵才廣告註明「限身高160公分以上」;針對受僱員工也不可按不相關因素,如頭髮髮型、長短等,來評估受僱者表現,進而作為培訓、晉升、調職、裁員資遣的決定。

 

勞工局補充,違反就業歧視禁止規定者,依就業服務法可處30萬以上、150萬以下罰鍰。相關就業歧視Q&A資訊,可至勞工局就業平權網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首頁/勞工服務/勞動權益/就業平權網)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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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12日 星期三

打造主管”高CP值” 吸引員工願意晉升

飛騰雙週報_打造主管

近年來,越來越多員工對於晉升主管職位卻步,究其原因,其實就在於他們看到主管的辛勞與付出,與實際所能獲得的報酬和地位待遇不太成正比。換句話說,當主管的"性價比"(CP值)不高,自然不太吸引員工追求。

曾有位資深主管向我訴苦,自己每天工作忙到天昏地暗,卻發現手下員工無一人願意接班升任主管一職。我問他:"有沒有發現,其實你已經找到沒人願意當主管的原因了?"

我們常看到主管們衣衫襤褸、面帶憂色、步伐匆忙,給人一種十分操勞的形象。員工自然也就認為,升任主管後生活品質只會每況愈下,所以寧願安於現狀。要改變這種觀感,主管們必須先從"看得到"的三個面向做起: 

  • 儀容整潔
  • 態度從容笑逆
  • 步伐放緩

展現良好的主管形象之後,再透過日常相處,向員工強調當主管"看不到"的種種好處,例如加分履歷、提高市場價值、享有較高自主權等等。如此一來,員工對主管職位才會產生嚮往和憧憬。

主管之所以操勞,往往是因為工作權責過重,薪資卻未能相對提高。要吸引員工爭相晉升,企業必須正視這個結構性問題,給予主管適當的權力分工和薪資待遇,讓主管工作的CP值能真正超高,成為員工心目中值得追求的職務。

人往往對"高CP值"的事物趨之若鶩。身為主管,要讓手下願意接班,就必須先提高自己的CP值,展現出當主管的種種好處和優勢,並透過企業制度的完善,確保主管工作的投入與回報能達到良性平衡,吸引優秀人才邁向主管之路

《 文章參考:2024-06-03  為什麼部屬不想升職當主管?一個可能:他們不想變成你 │ 商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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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公司該怎麼做才算「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飛騰雙週報_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公司該怎麼做才算「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一、前言&修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在今(113)年3月8日新法上路,其中第13條第2項明文規範雇主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時,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而其中具體措施為何,尚有未明。本文即係從過往2個法院判決案例來討論,雇主應該要做到怎樣的隔離程度,方該當法條或法院實務的要求。

 

二、《案例一》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一)案件事實:甲申訴人於○○○○醫院擔任院洗腎室之護理師,於103年10月9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B醫院洗腎室執行職務時,遭洗腎病患林○○之子乙○○,碰觸大腿,甲於當日午後向其所屬洗腎室直屬主管反應;嗣後甲於洗腎室D區整理機器時,乙○○因得知其母遭更換護理師,又對甲大聲咆哮:「送我都不要」,後遭法院認屬公然侮辱之行為。

(二)法院判決對於此案件指出

(1)○○○○醫院並未對乙○○之性騷擾行為予以糾正或告誡,且林○○改由張○○照顧一事,亦未事先告知乙○○更換護理師及其原因,並因此致發生公然侮辱事件。

(2)○○○○醫院雖請張○○(甲之同事)與甲兩人交換區域,而張○○與甲只願意交換林○○一床,但就算甲與張○○亦確實交換負責區域,然乙○○在系爭公然侮辱事件發生時,洗腎室A、B、C、D、E五個區全部都是開放空間,乙○○仍與甲在同一空間,乙○○對甲為系爭公然侮辱事件之辱罵言語仍會發生。因此,○○○○醫院未對乙○○之行為予以糾正或告誡,亦未對甲被騷擾之受害予以補救,難謂已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顯見法院要求事發後受害者之雇主必須對被申訴人予以糾正或告誡,並告以進行相關調整之原因;同時確實將雙方安排於不同空間,甚至讓雙方在職場環境中可能動線均無接觸機會,以確實達到隔離之目的。否則事後發生衍生爭議,即可能認為雇主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案例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3號行政判決:

(一)案件事實:

申訴人由雇主派駐於加盟主翁君負責之店面擔任銷售員,於107年3月間(下稱前申訴)、108年4月間(下稱後申訴)先後就翁君藉故一再邀約,以及藉按摩之名為不當肢體接觸等性騷擾行為,向雇主提出申訴。

(二)前申訴部分(無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法院判決針對於前申訴指出:

(1)雇主雖有提議將受害者調離原工作地點,去非翁君管理門市,而遭申訴人配偶拒絕;

(2)雇主有依申訴人配偶要求准申訴人107年3月27日至同年30日共4日假,使雙方短暫隔離;

(3)申訴人雇主於詢問是否要把反映事實告知翁君,遭申訴人及其配偶拒絕,而僅由主管雖有嘗試與翁君及其他同事接觸,但他們都沒有主動提到相關連之事後,雇主即無再採取其他糾正及補救措施;

(4)受害者於108年4月間又因遭到翁君冒犯而提出後申訴,實難謂已符合性平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2.是以,法院見解與《案例一》相似,縱然尊重申訴人之調動意願前提下,雇主仍得從事其他對應隔離措施(例如:立即啟動申訴處理機制,對相關當事人及證人進行調查以釐清事實,進而及時糾正告誡被申訴人),豈可任由主管在接獲申訴時,僅自行對之為調查,並因申訴人拒絕調點工作即逕為消極處置。

(三)後申訴部分(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法院判決針對於後申訴指出:

(1)雇主於知悉後申訴後,於事發當天有讓申訴人先停止上班,並優於請假規則給有薪假到108年5月31日;

(2)要求申訴人恢復上班時,上班地點排除翁君所開的店,且讓申訴人選擇離住家最近的專櫃;

(3)108年5月底也依醫囑建議休養1個月讓申訴人請有薪病假。

2.其中,對於第(2)點,判決進一步說明,因雇主與翁君間僅為產品經銷關係,契約未見申訴人雇主得以任意終止之約款,而申訴人雇主與翁君間並非僱傭關係,對翁君並無指揮監督權,無權決定翁君之工作地點,亦無可能期待翁君會受申訴人雇主之獎懲所制約。倘若申訴人雇主於接獲申訴當時即中止與翁君之加盟關係,可能因此面臨違約之求償,更直接影響到申訴人在該加盟店之熟客交易及業績,且可能因此影響派駐至系爭加盟店之其他員工的工作權。況申訴人係因該店之熟客交易及業績考量不願調離系爭加盟店,則倘若申訴人雇主終止與翁君間之經銷契約,申訴人亦同樣無法繼續保有其在系爭加盟店之熟客交易及業績,顯見此非屬符合申訴人意願之有效補救措施。

3.由此可見,法院認為,雇主必須在不侵害申訴人利益之情形下,確實隔離雙方當事人,但對於措施是否侵害「申訴人利益」,會就所涉關係人間之權利,以及客觀上對於申訴人之影響綜合判斷,並非以是否完全滿足申訴人之主觀意見(例如:要求雇主立即與被申訴人終止合作關係)做為判斷基準。

 

四、結論

綜上,當有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時,雇主為了滿足「避免申訴人受性騷擾情形再度發生」之法定義務,不論申訴人是否同意,雇主在知悉性騷擾案件後,都應該瞭解釐清事實,並適度對於被申訴人予以糾正告誡,同時盡量隔離雙方,安排在不同的空間,避免雙方接觸機會。而縱然採取舉措未能完全如申訴人所願,但若雇主無其他可期待之手段能夠採取,並已客觀權衡採取此手段對於關係人及申訴人之影響,仍屬適當之隔離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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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6日 星期四

經濟復甦不減換工意願 2024年辭職潮勢蓬勃

飛騰雙週報_經濟復甦不減換工意願 2024年辭職潮勢蓬勃

儘管經濟學家預期2024年將是「美好居留」之年,但最新調查卻顯示,想要辭職找新工作的勞工比去年「大辭職」熱潮時期更多。這與預期員工在經濟好轉後會安分守己的想像相去甚遠。

 

LinkedIn和微軟於2024年2、3月對31國31,000人的調查發現,有高達46%的受訪者表示一年內想換工作,遠高於2021年40%的比例。即便薪資處於上漲趨勢,換工作的意願仍然強烈,反映高收入未能滿足員工期望。
促使員工離職的三大主因,分別是工作倦怠、缺乏學習發展機會,以及人工智慧(AI)威脅的陰霾。微軟工作趨勢指數顯示,高達68%的員工認為工作節奏和工作量存在問題,46%更感到精疲力盡。眾多員工期盼能從事新的工作內容,獲得新學習契機,卻難以如願。

 

此外,AI日漸成熟,威脅到部分工作被取代,員工更加重視技能學習的需求。若雇主未能提供AI技能培訓,員工離職意願將升高。專家建議,提供充足的學習培訓機會,是提升員工滿意度的關鍵作法。研究發現,重視學習發展的公司擁有較高員工留任率。

 

雖然美國經濟走揚,避開2023年衰退預測,民眾對職業前景更有信心,但高通膨及對現職的不滿,仍使他們對換工作抱有期待。LinkedIn發現,美國每個職缺的求職申請量較去年增加14%,顯示離職潮勢態勢蓬勃。

 

不過,換工作未必能如願以償。有調查顯示,2022年離職者的整體工作滿意度反而較留任者低,80%的人甚至表示後悔當初的決定。這凸顯薪資並非職場滿足的全部,員工更應審慎考量工作內容、發展機會等層面,避免重蹈"大遺憾"的覆轍。

 

2024年將是勞工職場地位處於優勢的一年,對雇主而言如何留才攻略至關重要,提供豐富學習發展資源或許是關鍵所在。

《 文章參考:2024-05-15  更大「辭職潮」強襲!調查:3 大因素,讓想離職的人突然暴增 │ 經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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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騰雲端,引領企業邁向性別平等新時代,實現ESG永續發展

飛騰雲端,引領企業邁向性別平等新時代,實現ESG永續發展 示意圖
在台灣,性別平等已經成為企業文化的核心。2024年3月8日,台灣全面實施新修後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簡稱性平三法),新修的性平三法為企業帶來翻天覆地的變化。作為雲端人資管理系統的領航者,飛騰雲端致力於幫助企業適應這些新變化,並通過我們的ESG和BPM模組,推動企業走向更加永續、智能的未來。

 

面對挑戰,轉化為機遇

新法規要求企業必須加強性騷擾防治措施,這包括建立申訴管道、定期進行教育訓練,以及制定明確的事件調查和補救程序。飛騰雲端性平法解決方案,不僅提供行政法令宣導的佈告欄功能,確保政策快速佈達,還包括訓練發展模組和性騷擾申訴單系統,使員工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文化重塑,永續經營

我們深知遵守法規只是起點。真正的轉變源於職場文化的深層重塑。飛騰雲端ESG模組從性別平等和多元共融的視角出發,為企業提供自我檢視的工具,揭示改進空間,並提供實質的改善方案。

 

數據驅動,目標明確

飛騰雲端性平法解決方案為企業提供行政法令宣導佈告欄功能,讓企業能夠輕鬆傳達防治政策。我們的訓練發展模組可安排系統化教育訓練,協助員工充分理解權益保障,並加強員工意識。更重要的是,飛騰雲端提供性騷擾申訴單系統,協助企業建立申訴管道。同時,ESG模組的多元數據報表功能,使企業能夠透過數據分析,全面檢視職場平權和員工培力的實際成效。從性別同酬到員工多元發展,飛騰人資系統報表功能讓企業能夠清晰地識別改進領域,並設定具體目標進行持續改善。

 

攜手共進,創造未來

展望未來,飛騰雲端將繼續優化人資系統功能,與法規同步進化,飛騰雲端致力於共同創造一個更加友善和公平的職場環境。成為企業實踐社會責任、邁向永續經營的關鍵好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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