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30日 星期日

特別休假事後補請是否合法?從最新判決看勞資權益的界線

連假商機背後的特休爭議

勞基法排班規定下,企業必須尊重勞工的特別休假排定權。今年(民國114)因立法院修法新增5個國定假日,在9月底至10月上旬期間內出現了難得的密集連假:教師節連假、中秋節連假及國慶日連假,共計3個三連休。許多勞工朋友看準這個機會,透過巧妙安排特休假,可以達成「請410」甚至「請716」的驚人效果。這種連假規劃固然令人期待,但也為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帶來新的挑戰。

對於雇主而言,當大量員工集中在同一時段申請特別休假時,如何在尊重勞工特別休假排定權的前提下,透過「事前」協商妥善調度人力,避免影響正常營運,成為人資部門必須審慎處理的課題。

關於特別休假事前排定的法律問題與實務操作,先前已有詳細的討論與分析。然而,在實務運作中,還有另一個更加棘手且爭議不斷的問題:「特休假能否在『事後』補請?

 

從過度保護到權益平衡:判決見解的演變

特別休假事後補請的爭議,在司法實務上經歷了一段耐人尋味的發展歷程。過往曾有公司因為不准許員工事後補請特別休假而遭到勞動局裁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在第一審階段,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了一個相當有利於勞工的判決,這個判決的核心邏輯是:基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賦予勞工的特別休假排定權,原則上公司不得限制或要求必須事先申請,除非公司能夠舉證證明已經與勞工協商,並且有正當理由拒絕其排定特別休假。

根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96號判決的見解,即使公司在工作規則中明文規定所有假別都必須事先申請,或者只有在緊急或突發狀況下才能事後補請,但在涉及特別休假的情況下,這些程序規定的效力會受到限制。

判決認為,即便勞工違反了工作規則中關於事先申請的程序規定,雇主仍然必須負責釐清並舉證說明,為何勞工這樣的排定會造成公司經營上的急迫需求,以及是否已經與勞工協商調整等例外情況,才能拒絕勞工的特別休假排定。換句話說,只要勞工主張要將缺勤時段以特別休假抵銷,雇主如果要拒絕就必須負起舉證責任。

然而,這個判決過度側重於保護勞工的特別休假排定權,卻忽略了實務運作中可能產生的問題:如果勞工可以在事前未經任何申請或通知的情況下不到班,事後再以特別休假補請,不僅讓雇主無法事前調度人力,造成當日營運的困難,更可能讓勞工養成不尊重請假程序的習慣,對職場紀律造成負面影響。

 

最高行政法院的糾正:正當理由是關鍵

有鑑於前述判決可能造成的不合理結果,最高行政法院在111年度上字第154號判決中,廢棄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並發回更審。更審後敗訴的勞動局不服提起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在113年度上字第429號判決中駁回了勞動局的上訴,確立了新的法律見解,本案因此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在這個重要的判決中,提出了更為平衡的觀點。

判決首先肯定,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的特別休假,其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勞工的健康權益及人性尊嚴,屬於基本權的範疇,具有強制性,並非任意規定。勞工確實有權單方排定其特別休假,雇主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

但是,最高行政法院進一步指出,特別休假的排定「原則上應預先為之」,勞工應該在相當期間之前通知雇主,讓雇主能夠事先因應,進行人力調度與工作安排。這樣的要求並非限制勞工的權利,而是為了兼顧勞資雙方權益的維護,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要求。

 

在此原則下,判決進一步區分了兩種情況:

1.如果勞工未到班服勤是出於急迫或突發狀況的事故,例如突然生病、家人發生緊急狀況、交通事故等不可預期的情況,事後辦理請假手續具有正當事由,那麼勞工事後將該未到班服勤時間排定為特別休假,補辦請假手續,當然是法律所允許的,雇主不得拒絕。

2.如果勞工是「無故」未完成請假手續而擅自不到班,並沒有任何急迫或突發的正當理由,這種行為已經違背了職業倫理及工作紀律,構成「曠職」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勞工不能在事後透過排定特別休假的方式,來脫免曠職的法律效果。

 

換句話說,勞工如果要在事後將未到班服勤的期日排定為特別休假,必須具有「正當性」,雇主如果未予同意,才會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的情事。相反地,如果勞工沒有正當理由就未到班服勤,已經產生曠職的法律效果,雇主不同意其事後排定為特別休假,在法律上並無不當,也不會因此負擔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責任。

 

什麼是「正當理由」?實務判斷標準

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確立了「正當理由」作為事後補請特別休假的關鍵標準,但什麼樣的情況才算是「正當理由」呢?雖然判決並未提供一個明確的清單,但從法院的論述中可以歸納出幾個重要的判斷方向。

1.「急迫性」:如果勞工面臨的是突然發生、無法預期的緊急狀況,例如自己或家人突發疾病、發生意外事故、家中發生緊急狀況等,由於時間緊迫無法事前申請假,這種情況下的事後補請就具有正當性。

2.「不可歸責性」:如果勞工的未到班是因為不可抗力或非自己所能控制的因素造成,例如天災導致交通中斷、突發的公共安全事件等,同樣應該被認定為具有正當理由。

相反地,如果勞工純粹是因為個人規劃、忘記申請、臨時改變主意想休假,或是礙於職場文化不敢事前申請而選擇先斬後奏,這些情況都不構成「正當理由」。特別是在連假期間,如果勞工早就規劃好要休假,卻因為擔心申請不會通過或不好意思向同事開口,而選擇直接不到班再事後補請,這種做法不僅缺乏正當性,更可能被認定為曠職,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給勞資雙方的實務建議

建議勞工應該把握「事前溝通」的原則,盡可能提早規劃並提出休假申請,與主管和同事進行充分的溝通協調。如果真的遇到突發狀況必須臨時請假,也應該盡快通知雇主並說明原因,而不是完全不聯繫就直接缺勤。保持良好的溝通,不僅符合誠信原則,也能讓自己的權益獲得更好的保障。

另一方面,人資夥伴在面對員工事後補請特別休假時,也不應該採取一刀切的態度,一概否准所有的事後補請。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個案審查,仔細了解員工未到班的原因,判斷是否具有事後補請的正當理由,再決定是否准假。如果員工確實是因為急迫或突發狀況而無法事前申請,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的原則,應該同意其事後補請。但如果員工沒有正當理由,純粹是個人疏忽或故意規避請假程序,則有權依照工作規則以曠職論處。

 

結語:在權利與義務之間找到平衡

特休假制度的設計,正是為了讓勞工能夠適時休息,進而以更好的狀態投入工作。然而,特別休假權不應該被視為一種可以簡單粗暴行使的單方權利,而是需要在兼顧勞資雙方權益的前提下,透過誠信原則來運作的制度。

當勞工能夠尊重請假程序,事前妥善規劃並與雇主溝通,雇主也能夠理解勞工的休假需求並盡力配合,不僅雇主能夠順利調度人力維持營運,勞工也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充分休息,這才是勞資雙方長治久安、共創雙贏的理想狀態。


2025年11月28日 星期五

於假日(週六日及國定假日)雇用之部分工時員工,出勤須要給雙倍工資嗎 ?

合作靠互惠

Q:於假日(週六日及國定假日)雇用之部分工時員工,出勤須要給雙倍工資嗎?

A: 在 2025 年,因為台灣的國定假日制度已有重要修訂,故在談是否應該給雙倍工資前,必須先釐清幾個關鍵變數:那天是否為國定假日?那天是否為例假日或休息日?該員工是否屬於部分工時(PT)?其工作時數是否超過法定標準?以下將依最新版法規與實務說明。

一、2025 年國定假日「4+1」新制與補假制度

從 2025 年起,台灣正式新增「4+1」天國定假日,即新增:

  • 小年夜(農曆除夕前一天)

  • 教師節(孔子誕辰,9 月 28 日)

  • 臺灣光復暨古寧頭大捷紀念日(10 月 25 日)

  • 行憲紀念日(12 月 25 日)

  • 勞動節(5 月 1 日,由原本僅勞工放假擴至全民放假)

這樣的修法意味著,這些日子若有員工出勤,就要適用與其他國定假日同樣的給薪標準,即 加倍給付(雙倍工資)。此外,若新增假日正逢週末或原已為例假、休息日的日子,通常會安排補假。政府於 2025 年調整「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時即已公告補假原則與日期。

舉例來說:

  • 教師節 9/28 若落在星期日,則 9/29(星期一)補假為國定假日。

  • 光復節 10/25 落在星期六,會補假在前一日 10/24(星期五)。

因此,2025 年版在論述「國定假日出勤是否需給雙倍工資」時,必须把這些新增假日納入考量範圍。

二、國定假日出勤:2025 年的加班費算法與給薪標準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 條的規定,於國定假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予 雙倍工資。也就是說,該日工資照給(相當於 1 日工資),再加發 1 日工資作為「加班補償」。

在 2025 年的實務判例與人資解說中,一般通行的運算方式如下:

  • 出勤 8 小時以內: 按整日工資 × 2 給付(即本薪 + 等額補償)。

  • 超過 8 小時者: 超時部分需依「一般加班費算法」分段計算(第 9~10 小時、11~12 小時等)加給額外薪資。

例如:若某部分工時員工的時薪為 200 元,在國定假日出勤 9 小時,那麼:

  1. 前 8 小時:200 × 8 × 2 = 3,200 元

  2. 第 9 小時:視為「超時加班」時段,若適用加班費 1.34 倍(平日加班費率) → 200 × 1.34 = 268 元

  3. 總薪資:3,200 + 268 = 3,468 元

由此可見,在國定假日出勤時,雙倍給付是基礎,而「加班費算法」則用來處理超過基本工時的那一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若雇主未依規給付雙倍薪資或未納入這些新版國定假日,勞工有權向勞政單位申訴或請求補發。

三、週六與週日:是否必然屬於例假或休息日?

在談週六、週日是否應給雙倍工資前,必須先分辨這兩天是否被安排為「例假日」或「休息日」。這是因為是否要給「例假日加班費」、「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或平日加班費,是依照其假日屬性不同而定。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6 條規定,每 7 日之內,雇主需給勞工 2 日休息,其中有 1 日為例假,有 1 日為休息日

如果某部分工時員工在一週內已確保了這兩天以上未被安排出勤,自動形成例假與休息日,那麼週六、週日即可能都只是一般排班日,若安排出勤但未超過法定正常工時(每日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則 並不構成加班,自然無需支付加班費或雙倍工資。

換句話說,PT 在週末上班是否應給「例假日加班費」或「休息日加班費計算」,關鍵在於公司排班制度是否把週末訂為例假或休息日。

四、例假日加班費(2025 年版)

例假日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的休息日,原則上不允許安排工作。若在例假日安排工作,需符合特定條件(天災、事變、突發事件),並且需經雇主與員工同意。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0 條,於例假日出勤者,雇主必須 加倍給付工資(亦即例假日加班費),並且應給予補假。

在實務與人資說明中,例假日加班費常見算法是:

  • 出勤不足 2 小時者 → 按 2 小時計算

  • 出勤 2~4 小時者 → 按 4 小時計算

  • 出勤 4~8 小時者 → 按 8 小時計算

  • 超過 8 小時者 → 先給 8 小時雙倍薪,再對後段時間以加班費算法計算

例如:某時薪 180 元的部分工時員工於例假日出勤 3 小時,則雇主應按 4 小時計算,支付:

180 × 4 × 2 = 1,440 元

如果例假日出勤超過 8 小時,超過部分再依加班費算法(如 1.34 倍、1.67 倍等)計算。這就是常見的 例假日加班費算法


五、休息日加班費計算(2025 年版)

若公司排班制度把週末或某天訂為休息日,而員工仍被安排出勤,那麼就要適用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這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4 條第2 項的規定,對休息日加班給付額度做出明文規定。

根據勞動局與實務說明,休息日加班費率通常為:

  • 前 2 小時:每小時支付 1 又 1/3 倍 時薪(即加給 1.33 倍)

  • 第 3 到第 8 小時:每小時支付 1 又 2/3 倍 時薪(即加給 1.67 倍)

  • 超過 8 小時部分(第 9 至第 12 小時):每小時支付 2 又 2/3 倍 時薪(即加給 2.67 倍)

例如:若時薪為 200 元,該員工在休息日出勤 6 小時,計算方式如下:

  1. 前 2 小時:200 × 1.33 × 2 = 532 元

  2. 接下來 4 小時(第 3~6 小時):200 × 1.67 × 4 = 1,336 元

  3. 合計加班費:532 + 1,336 = 1,868 元

其實務範例與人資圖表也常援引這樣的分段倍率。

要注意,休息日加班的工作時數仍需計入《勞基法》第32 條所規定的「月加班時數上限」中。


六、部分工時員工(PT)出勤延長與加班費算法

部分工時員工雖然工時彈性較大,但只要其工作時數超出「約定工時」或「法定正常工時」時,就有加班費或延長工時費的權利。這一點在 2025 年並未改變。

  • 若某日實際上班時數超過「約定工時」但未達每日 8 小時,也應支付延長工時費(依照加班費算法中的低階段倍率)

  • 若進一步超過每日 8 小時或每週 40 小時,則須適用一般加班費算法(第 9~10 小時 1.34 倍、第 11~12 小時 1.67 倍等)(退休金試算系統)

當 PT 員工在週末或假日出勤時,只要其日/週時數未超過法定正常工時範圍,即使那天是週六、週日,也可能不構成加班。但若被安排於例假或休息日出勤,則必須按上述規則給付例假日加班費或休息日加班費。


七、整體總結與建議(2025 年版)

  • 國定假日出勤: 2025 年起新增的假日(小年夜、教師節、光復節、行憲紀念日與勞動節擴假)皆屬國定假日,若部分工時員工(PT)於這些假日出勤,一律要給 雙倍工資(本薪 + 補償)。若超過 8 小時,剩餘部分按加班費算法處理。

  • 週六、週日出勤: 若制度上這兩天是一般排班日,出勤於正常工時內不構成加班;若是休息日或例假日,則依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或 例假日加班費算法 判定給薪。

  • 例假日出勤: 若勞工在例假日被安排工作且符合合法條件,必須給付 加倍薪資,並給予補假。

  • 休息日出勤: 要適用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前 2 小時為 1.33 倍,3~8 小時為 1.67 倍,超過 8 小時部分為 2.67 倍。

  • 部分工時員工加班: 超出約定工時或法定工時部分仍享有加班權益,陳述加班費算法不可省略;雇主不得以「PT 不適用」或「假日出勤必然雙倍薪」為藉口忽視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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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參考:2025-8-15 勞退自提率僅16.85%!勞動部推低薪族善用自提6% 驚人效益曝光|工商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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