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4日 星期日

健保資料管理邁入新紀元:民眾擁有退出權,非法侵害刑責加重

立法完成健保資料治理法制化,回應憲法法庭要求

人資人事相關的健保資料管理正式納入法律規範。立法院於12月2日正式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標誌著健保資料的利用與管理正式納入法律規範。這項重要立法不僅賦予民眾請求退出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的權利,同時也大幅加重非法侵害健保資料的刑責與罰則。

衛福部指出,這是在朝野黨團、行政部門、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下完成的重要成果,不僅是健保資料治理法制化的關鍵里程碑,更有助於提升民眾對整體制度的信任度。

此次立法的推動源於憲法法庭在2022年作出的憲判字第13號判決。該判決明確指出,健保資料用於公務執行或學術研究本身並不違憲,但現行制度欠缺完善的監督機制,且未賦予民眾請求停止使用資料的權利,因此要求相關機關必須限期完成修法。

衛福部表示,經過多次跨部門討論與朝野協商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終於完成立法程序,成功將相關規範從原本的「作業規則層次」提升至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法律位階」,為健保資料的管理與應用建立更穩固的法律基礎。

 

民眾享有退出權,資料使用必須尊重當事人意願

新法上路後,民眾最直接感受到的改變,就是多了一項重要的「退出權」。根據新法明文規定,當健保資料被用於原本健保業務目的以外的用途時,例如學術研究、政策分析或其他特定目的,資料當事人有權請求停止利用其個人健保資料。

這項規定充分體現了對個人資訊自主權的尊重,讓民眾不再只是被動的資料提供者,而是能夠主動決定自己的資料是否被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

為了確保這項權利能夠落實,條例施行後的30日內,衛福部與健保署將暫停受理來自政府機關、醫療院所及學術研究機構的健保資料使用申請,全力完備充分告知及事先同意機制。這段過渡期是為了讓民眾有充分的時間了解自己的權利,並做出適當的選擇。

即使民眾未在首波期限內提出退出申請,未來仍可隨時行使這項權利,保障了資料自主權的持續性與彈性。

不過,新法也考量到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明定某些特殊情況為例外:當健保資料的使用是為了依法執行公權力,或是為了防疫需求、避免重大公共衛生風險等涉及全民福祉的緊急情況時,將不受退出權的限制。這樣的設計在保障個人權益與維護公共利益之間取得了適當的平衡。

 

嚴法防護資料安全,最高可處十年徒刑

除了賦予民眾退出權外,新法同步大幅強化刑責與罰則,嚴防健保資料遭到非法侵害。條文明確規定,任何人非法竊取、毀損或危害健保資料庫設備或機房者,最重可處七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非法侵害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等更嚴重的情節,刑責將進一步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針對內部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犯案的情況,新法也特別規定將加重其刑,藉此遏止可能的內部威脅。

 

申請使用須經審查,違規者面臨重罰並喪失資格

在資料管理與使用的程序面,新法也建立了更嚴謹的把關機制。政府機關、醫療機構或學術研究單位若要申請健保資料作特定目的外利用,必須提出完整的使用計畫,經過嚴格審查並獲得核准後才能取得資料,確保健保資料的使用都經過專業評估,並符合法定要件。

對於違規使用健保資料的行為,新法訂定了嚴厲的行政罰則: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健保資料者,將面臨200萬至1000萬元的高額罰鍰。同時,違規單位在一年內將被禁止再次申請健保資料,已經取得的資料也必須全數銷毀。

 

平衡個資保護與公共利益,開啟健保資料治理新章

衛福部在條例通過後表示,健保資料的合理應用對於提升醫療品質、與增進公共衛生具有重要價值。透過健保資料的分析研究,能夠協助政府制定更精準的衛生政策,促進醫療體系的持續改善,並為全民健康帶來實質效益。此次立法的完成,要特別感謝朝野立委、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貢獻。

隨著「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的正式施行,台灣的健保資料治理制度將更加完整且具有法律保障。新法在個人資訊保護與公共利益追求之間取得了適當的平衡點,既尊重民眾的資料自主權,也確保健保資料能在適當監督下為社會創造價值。

《 文章參考:2025-12-2 健保資料不再「想用就用」 三讀通過民眾可退出資料利用 |自由時報 》

職業安全衛生法大幅修正:打造更安全友善的職場環境

人資人事需關注職安法最新修法。立法院於12月2日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這是自2013年職安法全文修正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調整。本次修法共計修正25個條文,其中新增6條,修正幅度之廣泛反映出政府對於勞工安全與職場環境改善的高度重視。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特別強調,這次修法是提升國內整體勞動環境的關鍵行動,核心聚焦在「工安預防全面化」及「職場霸凌法制化」兩大面向,目的在於有效解決長期以來職業災害居高不下的問題,同時回應社會各界對職場霸凌防治的殷切期待。

營造工程源頭防災機制建立

近年來營造工程相關的職業災害占比始終偏高,成為勞動安全領域的重大隱憂。為了從根本上降低營繕工程的職業災害發生率,本次修法特別強化了源頭防災的概念,要求工程業主在工程規劃階段就必須負起安全衛生的責任。

根據新修正的條文,事業單位在將一定規模以上的營造工程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必須依據工程特性進行潛在危害分析。這項分析不僅是紙上作業,更要求業主必須編製完整的安全衛生圖說與規範,並且編列相應的安全衛生經費。這些措施的目的在於確保施工者能夠在工程執行前,就已經掌握所有可能的危害因素,並採取適當的預防作為。

這項源頭防災的規定,改變了過去將職業安全責任完全推給施工單位的做法,轉而要求工程業主在設計階段就必須將安全衛生納入考量。這不僅能夠更有效地識別並消除潛在危險,也促使業主編列足夠的安全經費,避免因預算不足而犧牲工安。長期而言,這將建立起更完善的工程安全文化,從設計端到施工端形成完整的安全防護網。

承攬安全管理機制全面升級

本次修法大幅強化了承攬過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從風險評估、危害告知到進場管制,建立起更嚴密的安全管理機制。

1.事業單位在交付承攬時,必須先實施風險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危害告知,確保承攬廠商在接手工作前,就已經充分了解可能面臨的危險因素。同樣的,當事業單位出租或出借工作場所、設備時,也必須事前完成危害告知,避免因資訊不對等而導致職業災害發生。

2.在共同作業的防災管理方面,新法增列了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器具及人員的進場管制規定。各級承攬人不僅要比照原事業單位辦理防災事項,更必須配合承攬管理義務的執行。

*注意:當工程業主將工程交付給兩個以上的施工者時,必須指定其中一個施工者負責整體工程的安全衛生統合管理,避免因多頭馬車而產生管理上的漏洞。

 

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化里程碑

本次修法受社會關注的另一重點,就是首次在職安法中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為職場霸凌防治建立完整的法律基礎。這項修正回應了近年來社會各界對職場霸凌問題的高度關切,也標誌著我國勞動法制在心理健康保護上的重要進步。

新法明確定義了職場霸凌的概念,並要求雇主應依事業單位規模訂定申訴管道及相關規範,且必須公開揭示,讓所有員工都能清楚知道如何尋求協助。這項規定結束了過去職場霸凌定義模糊、申訴無門的困境,為受害勞工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保障。

1.申訴處理機制方面,新法強化了內部申訴的調查與處理程序,明確規範調查人員應遵守的利益迴避事項,確保調查的公正性。同時,雇主必須提供申訴人必要的協助與保護措施,避免申訴人因提出申訴而遭受不利對待。為了建立完整的追蹤機制,雇主還必須將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登錄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

2.新法建立了外部申訴機制,針對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的特殊情況,賦予勞工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的權利,並明定申訴程序與期限。地方主管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可以請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確保調查的專業性與客觀性。這項設計填補了過去當加害者位居高位時,受害者往往求助無門的制度漏洞。

 

提高罰則強化嚇阻效果

為了督促雇主積極預防職業災害,本次修法適度提高了刑事罰的刑期與罰金,以及行政罰鍰的額度。這項調整反映出社會對於勞工安全的重視,也希望透過提高違法成本,促使事業單位更加重視職業安全衛生的防災責任。

過去由於罰則相對較輕,部分雇主可能抱持僥倖心態,寧願冒險違法也不願投入資源改善工作環境。提高罰則後,違法的代價將大幅增加,預期能夠產生更強的嚇阻效果,促使雇主主動強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從預防的角度減少職業災害的發生。

此外,新法也增訂了違法雇主的公布事項,除了原有的資訊外,還增列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若發生職業災害,更要公布發生日期、發生地點及罹災人數。這項規定基於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的公益考量,讓社會大眾能夠即時獲取相關資訊,透過資訊公開的方式,對違法雇主形成社會輿論壓力,進一步強化法律的遵循效果。

 

邁向更安全的職場未來

修法通過後,勞動部已經啟動相關附屬法規的訂定與修正作業,並且正在規劃各項配套措施,希望從法制面到執行面,都能有效達成修法目的。

職業安全衛生不僅關係到個別勞工的生命安全與身心健康,更影響整體社會的勞動品質與經濟發展。透過這次全面性的法律修正,從營造工程源頭防災、承攬安全管理強化、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化,到提高罰則與資訊公開,建構起更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

《 文章參考:2025-12-2  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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